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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74號

返還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劉承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74號

原告
萬澤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志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家豪律師
被告
簡國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先位請求被告簡國晉應將訴外人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下稱系爭股票)總計100萬股返還予原告;備位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附帶請求孳息不併計),是原告以一訴請求數項訴訟標的,應以價額最高者定之。參之原告與被告就系爭股票以每股10元為交易價格,此有卷附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在卷可稽,是原告請求數項訴訟標的價額均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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