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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7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婉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77號

原告
仁安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安
原告
世發數位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源
原告
新緹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惠
原告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原告
乙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淑玉
原告
工易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生
原告
遠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昀瑾
原告
郁用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承郁
原告
愛閱讀文創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榮
原告
新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勝
原告
京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富貴
原告
常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惠文
原告
榮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興
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
複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被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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