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77號 原 告 仁安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安 原 告 世發數位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源 原 告 新緹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惠 原 告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原 告 乙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淑玉 原 告 工易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生 原 告 遠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昀瑾 原 告 郁用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承郁 原 告 愛閱讀文創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榮 原 告 新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勝 原 告 京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富貴 原 告 常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惠文 原 告 榮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興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 複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