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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林婉昀
  • 法定代理人
    陳清安、何國源、林雅惠、吳家成、盧淑玉、林育生、江昀瑾、賴承郁、陳俊榮、陳義勝、施富貴、毛惠文、何建興

  • 原告
    仁安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世發數位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緹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工易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宇工業有限公司法人郁用數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愛閱讀文創出版有限公司法人新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京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常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榮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77號 原   告 仁安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安 原   告 世發數位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源 原   告 新緹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惠 原   告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原   告 乙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淑玉 原   告 工易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生 原   告 遠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昀瑾 原   告 郁用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承郁 原   告 愛閱讀文創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榮 原   告 新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勝 原   告 京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富貴 原   告 常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惠文 原   告 榮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興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 複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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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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