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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凡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83號

原告
TRAN KHOA LINH(即陳科玲)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張家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6,06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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