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契約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86號 原 告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楷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芫水電工程行間請求契約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77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