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89號
- 原告
- 陳文選
- 訴訟代理人
- 林耿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秀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6,810元;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40,000元。茲就前開先、備位訴訟標的金額比較後,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36,8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依原告所提起訴狀記載本件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因本件並非請求給付工資之訴,故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 裁判費,附此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