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29號原 告 陳軒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奇、至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6,94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