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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楊忠城
  • 法定代理人
    楊正雄

  • 原告
    中錸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中錸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昇高空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7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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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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