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中錸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昇高空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7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