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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楊雅婷
  • 法定代理人
    葉秀琴、蔡國洲

  • 原告
    典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雙(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4號 原   告 典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琴 被   告 雙(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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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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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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