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72號
- 原告
- 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月雲
上列原告因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2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