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86號原 告 魏國勝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木目設計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159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4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