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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8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86號

原告
魏國勝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木目設計有限公司等發支

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159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416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42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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