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97號原 告 江瑾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仕良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7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 30,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