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39號
- 原告
- 新國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小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廣泰展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48
3 元,應繳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7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