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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55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劉育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55號

原告
金宥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許海珠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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