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58號
- 原告
- 劉容誠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新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4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0,01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4,1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3,6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