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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58號

原告
劉容誠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新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4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0,01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4,1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3,6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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