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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61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61號

原告
劉玉音
被告
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孝揚
被告
廣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84年以字號普字第032799號所設定存續間84年07月12日至114年07月11日、本金最限額新台幣(下同)93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㈡被告廣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84年以字號普字第597760號所設定存續期84年11月23日至94年11月23日、本金最高額15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經查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第一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為930萬元、第二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為150萬元(合計為1080萬元);而依原告提出之買賣契約書所載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買賣價金為860萬元,則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物之價額為準(即核定為8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標示  │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
 │      │(面積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建物標示  │台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     │
 │      │(面積247.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門牌號碼  │台中市○區○○街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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