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88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一敏
- 訴訟代理人
- 蔡佩蓉
上列原告對被告冠賓空調工程有限公司等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16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