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11號 原 告 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即快樂麥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快樂麥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君憲 上列原告因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418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70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