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29號 原 告 李秋萍 李明鳴即夢寐以求小吃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丞寓律師 張恩鴻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黎茹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