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楊雅婷
  • 法定代理人
    黃吉良、廖學崇

  • 原告
    郁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曾志偉旭順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50號 原   告 郁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吉良 被   告 曾志偉 被   告 旭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57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淑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