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50號 原 告 郁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吉良 被 告 曾志偉 被 告 旭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57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淑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