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63號
- 原告
- 高淵文
- 被告
- 吳名弘
- 被告
- 統義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凃智維
- 被告
- 余欣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63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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