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95號原 告 群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太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特鼎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0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53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