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08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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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周焯華
-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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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甬華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974號),惟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向被告孫甬華請求給付港幣5,500萬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410,000元(計算式:港幣55,000,000元×民國108年8月13日起訴時之港幣匯率4.062=223,4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842,2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41,75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