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08號原 告 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焯華 代 理 人 太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甬華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974號),惟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向被告孫甬華請求給付港幣5,500萬元,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410,000元(計算式: 港幣55,000,000元×民國108年8月13日起訴時之港幣匯率 4.062=223,4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842,2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41,75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