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1號原 告 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和雄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廖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72,5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