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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告
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和雄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廖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72,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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