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14號 原 告 許銘栗 被 告 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