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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4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48號

原告
吳榮昌
被告
久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馬中芳
被告
林億全

      何學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萬6506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萬3865元,又原告起訴前先聲請本院108年度中司調字第4628號調解不成立,扣除所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6萬0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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