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48號
- 原告
- 吳榮昌
- 被告
- 久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馬中芳
- 被告
- 林億全
何學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萬6506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萬3865元,又原告起訴前先聲請本院108年度中司調字第4628號調解不成立,扣除所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6萬0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