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50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佳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星通運有限公司、劉瑞珠、彭木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784,373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