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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50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佳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星通運有限公司、劉瑞珠、彭木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784,373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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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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