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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王金洲

  • 當事人
    群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宋簡世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71號原   告 群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太郎 原   告 宋簡世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讃恒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059號),惟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向被告宋讃恒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3,3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33,86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368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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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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