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1號
- 原告
- 廣州企業行
- 法定代理人
- 鄭惠玲
- 被告
- 賴宏明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及訴外人寶萊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對被告部分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萬8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