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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林婉昀

  • 當事人
    廣州企業行賴宏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1號 原   告 廣州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鄭惠玲 被   告 賴宏明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及訴外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對被告部分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8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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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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