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1號 原 告 廣州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鄭惠玲 被 告 賴宏明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及訴外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對被告部分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8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