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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9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婉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1號

原告
廣州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鄭惠玲
被告
賴宏明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及訴外人寶萊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對被告部分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萬8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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