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3號 原 告 德生智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筠麒 原告因請求給付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棋榕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112號),惟被告張棋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850元,應繳裁判費10,13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