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3號
- 原告
- 德生智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筠麒
原告因請求給付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棋榕發支付命令(本
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112號),惟被告張棋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850元,應繳裁判費10,13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