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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93號

給付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楊雅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3號

原告
德生智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筠麒

原告因請求給付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棋榕發支付命令(本

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112號),惟被告張棋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850元,應繳裁判費10,13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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