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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0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07號

原告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906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 萬1,3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02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 萬9,7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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