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08號 原 告 鼎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昭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當事人與被告北屯水仙宮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