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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陳學德
  • 法定代理人
    卓昭同

  • 原告
    鼎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08號 原   告 鼎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昭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當事人與被告北屯水仙宮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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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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