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17號原 告 施献榔 鄒孟璇 江佩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津賀股份有限公司、陳博成、賴苑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0,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