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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33號

請求貨櫃延滯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33號
原   告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訴訟代理人
邱上耕
原告與被告驛流國際有限公司、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貨
櫃延滯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762,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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