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楊雅婷
- 原告張顥德(原名:張書晨、再改名張晨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34號 原 告 張顥德(原名張書晨、再改名張晨曦)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周芳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勝者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得勝城文理短期補習班即劉駿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6,44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淑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