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34號 原 告 張顥德(原名張書晨、再改名張晨曦)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周芳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勝者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得勝城文理短期補習班即劉駿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6,44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