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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37號

原告
宜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和明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317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7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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