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57號 原 告 林啟仁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台灣大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萬元(按原告所主張每月45,000元收入,計算10年僱傭期間 之利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648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7,824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