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8號 原 告 張育誠即泓瑞茶行 被 告 沅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全 被 告 沐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返還保證金、第2項損害賠償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100萬元,聲明第3項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本票票面金額核定為100萬元,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