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9號
- 原告
- 台灣海洋網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田裕晶
- 訴訟代理人
- 黃維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1,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1,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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