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9號

原告
台灣海洋網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田裕晶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1,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