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85號
- 原告
- 邱世杰
- 原告
- 楊錦坡
- 原告
- 胡紹逸
上列原告因給付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賀全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4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85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債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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