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88號 原 告 駿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阿秋大肥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501元,應繳裁判費10,999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