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92號 原 告 皇冠特殊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明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創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3,5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