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光隆 原告請求返還貨其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采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5,963 元,應繳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06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