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11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永珅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鴻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零陸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2,21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0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