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金旺工程行即李政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3,4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