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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33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33號

原告
廣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碩揚

原告與被告柯迦嬅、柯富仁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

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柯富仁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

2,000元;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柯迦嬅、柯富仁連帶給付原告368

,000元。茲就前開先、備位訴訟標的金額比較後,揆諸首揭規定

,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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