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33號 原 告 廣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碩揚 原告與被告柯迦嬅、柯富仁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柯富仁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2,000元;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柯迦嬅、柯富仁連帶給付原告368,000元。茲就前開先、備位訴訟標的金額比較後,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