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李慧瑜
- 當事人廖德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48號 原 告 廖德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昕正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賴黃麗紅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5,7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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