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97號 原 告 維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明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廖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霖強雷射科技有限公司等2人間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76,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