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99號 原 告 鼎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承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58,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