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16號 原 告 杰發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郭玉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