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5號
- 原告
- 凱昕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仕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宜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7,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